北京市道路运输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一、为保障北京市道路运输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专业机构工作及业务活动规范有序、富有活力,促进本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道路运输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专业机构,是指本会根据道路运输行业发展需要及会员企业生产经营门类或专业特点,为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工作及业务活动而设立的专业性工作机构,分为“工作委员会”和“分会”两种形式。专业机构是本会设置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的补充和丰富,属本会内设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三、专业机构作为本会的组成部分,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遵守本会《章程》、各项管理制度和本规则,维护本领域会员利益和本会的权益、声誉。

四、专业机构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根据需要可设在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也可设在专业机构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

五、专业机构应保障本会统一安排重点工作的顺利实施;专业机构根据本会年度工作计划自主组织开展工作及举办业务活动,应接受本会秘书处的协调指导,且必须在专业机构名称前冠以“北京市道路运输协会”的全称。

六、专业机构的组织机构,按专业机构形式分为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形式)和理事会(分会形式)两种,委员会(理事会,下同)由若干名委员单位推荐的委员(理事,下同)组成。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20至60名。

七、委员单位由相关会员单位自荐或本会秘书处、相关单位推荐,经本会秘书处按条件资格审核后产生。委员会不设届别,委员的任期与本会当届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任。

八、专业机构设主任委员(理事长,下同)1名,为专业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副理事长,下同)若干名,一般不超过8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为专业机构负责人,承担领导本专业机构开展工作职责。

九、本会为保证工作统一有序,委派秘书处相关人员对口联系专业机构工作。

十、专业机构每年应召开一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参加的负责人办公会议。

十一、专业机构实行年度工作会议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讨论审议专业机构工作报告;研究提出专业机构工作的建议;围绕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选定主题交流经验;研讨本专业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诉求和提出建议等。

十二、专业机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负责承担本专业机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名,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及办事员若干名。办公室主任由专业机构主任委员单位或本会秘书处选派,专业机构办公室人员的组成与调整,应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十三、专业机构主任委员单位变更时,原任和新任主任委员需办理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应本着保证专业机构工作稳定、连续的原则,在本会秘书处协调指导下,由新任主任委员单位组建的专业机构办公室组织实施。

十四、专业机构有义务协助本会秘书处推荐本专业领域的专家人选,经本会秘书处资格审核后由本会聘任,承担本会专家咨询服务等工作。

十五、专业机构的印章由专业机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严格执行本会用印和登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十六、专业机构不设立银行账户,财务管理工作纳入本会秘书处财务部门专户统一实施,执行本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按财务年度进行会计核算。

十七、本制度经北京市道路运输协会第七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