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市道路运输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译名称:Beijing Road Transport Association,缩写BRT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京的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客货场站、综合物流和运输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政府机构的“放管服”改革,加快推动协会转型,努力适应新常态、新要求,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服务功能和桥梁、纽带作用,为企业、政府和社会提供安全、便捷、环保、高效的道路运输、综合物流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积极推进“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信用交通”建设,为促进北京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骆驼湾甲1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运输、物流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标准,推动行业的科学经营、文明经营、安全经营、环保经营,提高行业的组织化程度,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
(二)代表本行业参与政府有关行业规划、行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出制定政策和立法建议;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承担相关规划、重大项目等前期论证、评估及后评价,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参加与行业利益相关的听证会、论证会等,维护行业利益反映诉求;代表行业参加大宗物资采购、合同竞标活动;组织会员单位参加企业联盟和运输资源整合等活动。
(三)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本协会会员诚信自律管理制度、准入与退出诚信审核制度、信用评价和认证制度及行规行约,引导会员企业加强诚信自律,不断提升诚信自律管理水平。根据行业发展的要求,制定职业道德准则以及行规行约并组织落实;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规范行业行为。
(四)通过政府授权或委托开展行业统计、监测分析;依法或经授权进行企业资质审查和认定,出具公信证明;参与或承担制定、修订有关行业标准和产品标准,组织贯彻并监督实施;协调行业价格争议;组织或参与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考核和评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五)对远郊区的道路运输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以及不同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经济联系与合作;协调行业企业与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创造公平、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
(六)组织开展技术开发、技术交流和业务技术培训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能源应用,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节能环保水平与行业技术进步。
(七)组织进行行业数据整合,开展行业信息交流,信息发布,信息对接,实现行业信息资源共享。
(八)组织对外宣传、出版刊物、业务咨询、行业评比、招商引资、展览展销和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服务。
(九)协助会员单位在北京及以外区域(国内)建立业务网络机构。
(十)完成政府、会员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京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营业执照的道路运输、综合物流经营者(含企业联盟);在京依法取得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道路运输、综合物流社会团体;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
(四)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加入本会的程序: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填报会员登记表;
(二)由本会秘书处审查,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批准;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包括行业评比、专业培训、学术报告、技术交流、国内外考察等;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包括本会会刊、政策法规、信息等;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承担本会委托和交办的工作;
(二)关心本会工作,及时反映情况,组织研究并提交调研报告、科研成果和先进经验;
(三)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确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聘任;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三)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因工作岗位变化等原因,不便于继续担任理事时,理事资格自行终止。由原推选单位提出新的人选,经理事会同意后继任。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55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 决定下一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候选人;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定人事、财务、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三)审议并监督实施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四)审议并监督实施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五)审议各类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审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及秘书处下设办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
(七)组织筹备换届工作;
(八)提名下一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候选人选;
(九)提名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审议其他需要决策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实行聘任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专题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组织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经会长同意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
本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有损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