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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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驳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将未按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完成接驳且在凌晨2时至5时仍然运行的行为作为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

  第二十五条 接驳运输企业应当保存接驳运输台账、《行车单》、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信息、接驳过程相关图像信息等,保存期限不少于180日。

  第二十六条 接驳运输企业应当在客运站、接驳运输车辆、接驳点等公告接驳运输信息和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客运站在执行车辆出站检查时,应当将接驳点待班驾驶员计入该车辆驾驶员配备数量。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接驳运输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接驳运输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健全接驳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接驳运输企业台账和动态监控等信息及接驳运输信息公示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企业诚信考核。对开展分段式接驳运输的企业,还应当检查旅客权益保障、客运服务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接驳点实施属地监管。接驳点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接驳运输台账、管理人员工作流程等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并将企业违规行为通过管理平台告知接驳点运营单位、接驳运输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接驳运输企业接驳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违反接驳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应当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发现接驳运输过程中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对该线路停业整顿直至消除隐患,并由原许可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对接驳运输企业、驾驶员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换驾式接驳运输,是指客运班线一趟次的运输任务全程由一辆客运班车完成,客运班车运行到指定的接驳点后,当班驾驶员落地休息,与在接驳点休息等待的待班驾驶员履行接驳手续,由待班驾驶员继续执行驾驶任务的运输组织方式。

  (二)分段式接驳运输,是指客运班线一趟次的运输任务全程由两辆及以上客运班车接驳完成,每辆客运班车只负责运输全程中部分固定路段的运输,前一辆客运班车运行到指定的接驳点,将旅客及行李、行李舱载运货物转入后一辆客运班车,再由后一辆客运班车继续执行运输任务的运输组织方式。

  (三)接驳点,是指实施接驳过程的地点。

  (四)接驳运输企业,是指实行接驳运输的道路客运企业。

  (五)接驳运输车辆,是指实行接驳运输的道路客运班车。

  第三十二条 从事线路固定的机场、高铁快线以及短途驳载且单程运营里程在100公里以内的道路班线客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凌晨2时至5时通行限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接驳运输行车单参考式样.doc

2019年5月21日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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