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协会道路搬家运输行业自律公约
北京市道路运输协会
道路搬家运输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繁荣和发展北京市道路搬家运输行业,维护行业秩序,保障道路搬家运输经营者、消费者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制定,以建立道路搬家运输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会员企业及全体从业人员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树立良好形象为宗旨,是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会员及从事道路搬家运输业务(包括长途和市内)的经营者和全体从业人员,都应自觉遵守本公约。北京市道路运输协会搬家运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搬家工委”)的委员单位应模范执行本公约。
第二章 行业经营
第四条 树立全心全意为广大群众服务的思想,严格规范经营行为,文明经营,纠正和抵制行业不正之风,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五条 不断加强基础管理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逐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六条 遵纪守法,执行政策,照章办事,严格自律,逐步增强法制意识。
第七条 自觉落实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作方案,加强服务意识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为客户提供安全、及时、便捷、舒适的搬运服务。
第八条 坚持团结、互助、协调,共同承担维护道路搬家运输市场秩序的责任,发挥行业整体优势,服务公众,满足社会发展需要。
第三章 行业服务
第九条 道路搬家企业和全体从业人员须认真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稳定价格水平,维护价格秩序。各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健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第十一条 在紧急情况下,道路搬家企业应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调度,自觉为本市疫情防控大局做出积极贡献,按时完成紧急运输任务。
第十二条 道路搬家企业应根据行业有关管理规章,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车辆维护、服务提供及财务核算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三条 道路搬家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行车制度和治安防范及反恐措施,切实做好行车安全和治安保卫预防工作。全体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行车安全和治安法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伤害。
第十四条 道路搬家企业应加强对服务质量的管理,根据自身条件,积极推进服务质量认证,降低投诉率。
第十五条 运输人员及有关从业人员在服务过程中须携带相关证件、佩带服务监督卡,使用“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十字文明用语,并做到仪容端庄,举止庄重,热情礼貌,服务周到。
第十六条 驾乘人员应确保车辆车身整洁、卫生,技术状况良好,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符合部颁标准,服务设施设备、标志齐全有效。
第十七条 运输服务人员不得向客户索要物品和小费,严禁违章使用票据;杜绝超载、超速现象发生。
第十八条 驾乘人员应做到主动关心和帮助客户,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客户更要服务热情、照顾周到;发现客户遗失的物品,应及时归还失主或送交有关部门。不得私自留用。
第十九条 驾驶员在车辆运行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范,集中精力,谨慎驾驶,礼貌行车,确保安全。
第四章 公约管理
第二十条 自觉遵守本行业自律公约。企业有义务向北京市道路运输协会通报行业相关信息和情况,交流经验,信息共享,积极参加搬家工委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加强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如发现违反本公约规定的经营行为,可向北京市道路运输协会及时反映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不断完善本公约规定内容。在本公约执行过程中,鼓励企业向北京市道路运输协会及搬家工委提出完善、修改、补充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处理违反公约情况。对于违反本公约相关规定的搬家企业,北京市道路运输协会将在行业内相关媒体通告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执,可提请北京市道路运输协会及搬家工委讨论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由搬家工委制定,报北京市道路运输协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由北京市道路运输协会搬家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