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附件3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分值 | 评分标准 |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
驾驶未取得巡游车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车经营活动的。 | |
转借、出租从业资格证的。 | |
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
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的。 | |
拒绝接受依法检查,或采取故意堵塞交通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的。 | |
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的。 | |
殴打、威胁、恐吓、骚扰乘客的。 | |
伪造、骗取、转借巡游车专用设施、标志或者为前述行为提供条件的。 | |
本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诚信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 |
倒卖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 | |
拾到乘客遗留物品拒不上交的。 | |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
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 |
无正当理由拒载或接受预约服务而未前往载客的。 | |
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的。 | |
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的。 | |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 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的。 |
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搭载其他乘客的。 | |
未按规定随车携带有效消防器材的。 | |
计程计价设备、待租标志灯、卫星定位设备等车载运营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继续运营的。 | |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 |
在营业站区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候客、揽客的。 | |
将出租汽车交给取得从业资格证、但未经注册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
不按规定提供出租汽车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与本车不符的。 | |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 | 驾驶未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喷涂、张贴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标志标识(标志灯、企业标识、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不按规定接受乘客刷卡或通过其他非现金方式结算车费的。 | |
车容车貌不整洁的。 | |
不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不整的。 | |
营运过程中行为举止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 |
向车外抛物、吐痰或在车内抽烟的。 | |
使用服务忌语的。 | |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 未按规定携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未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等标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
不按乘客意愿使用音响和空调等设施设备的。 | |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5分或10分 | 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 |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3分 | 有重大拾金不昧行为的。 |
受主流媒体报道表扬的。 | |
有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 | |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1分 | 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义务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的。 |